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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劳动合同法

简介《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订立书面协议。

3、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5、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不过说的是一般,也没那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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