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
- 合同签订
- 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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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债权人代位权 1、其理由主要有三: 次 债务人 向 债权人 直接清偿有利于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同时...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债权人代位权
1、其理由主要有三: 次 债务人 向 债权人 直接清偿有利于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避免债务人坐享其成后又另行处分给他人,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简化程序,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代理权一般须被代理人的授予。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代理的目的则复杂多样。
3、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4、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根据查询律图网显示,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法律赋予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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