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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释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但是,该规定已经被2014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但是,该规定已经被2014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废止,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关于出租人资质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开展的业务,应该允许企业自主开展。

2、您好: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志刚博士长期从事融资租赁审判实践,并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起草。

3、就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赁物的关系而言,是可以同时主张,还是必须选一主张,收回租赁物是否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实务中常有争议。

4、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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